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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12执13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周润声与朱永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润声,朱永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12执1397号申请执行人周润声,男,1976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徐州市铜山区。被执行人朱永亮,男,197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徐州市铜山区。申请执行人周润声与被执行人朱永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312民初54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2017年4月7日,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举证书为“暂无财产线索提供”。2、2017年4月10日,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能到庭履行义务。3、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4月11日、10月23日通过全国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全国各大国有商业银行及江苏银行、中国邮政银行、交通银行、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发银行、民生银行、苏州银行、江苏长江商业银行等地方金融机构的存款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机构开立有存款账户5个,但未能发现有价值的财产信息,故暂未采取下一步执行措施。4、2017年4月11日,本院向证券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证券信息情况,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5、2017年4月11日,本院向互联网银行查询被执行人在京东、阿里巴巴等公司的互联网银行信息,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朱永亮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也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在支付宝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购物地址。6、向徐州市铜山区房屋产权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情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朱永亮有房产登记。7、向徐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朱永亮有车辆登记信息。8、向工商部门查询被行人工商登记情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朱永亮有价值工商登记信息。9、向国土资源局查询被执行人土地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朱永亮的登记信息。10、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已将被执行人朱永亮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11、2017年4月19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谈话,其称被执行人外出打工,并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朱永亮的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朱永亮的下落。12、2017年5月2日,本院到被执行人朱永亮住址所在地,被执行人房门紧锁,呼喊无人应答,留置传票督促被执行人朱永亮到庭履行义务。13、2017年5月2日、7月17日、9月19日本院和申请执行人电话联系,其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朱永亮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14、2017年9月19日,本院因被执行人朱永亮未申报财产作出拘留决定书,并因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朱永亮,暂未能实施。15、2017年10月27日,本院组织凌晨集中执行查找被执行人,家中房门紧锁,无人应答,留置传票督促被执行人朱永亮到庭履行义务。1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7年10月27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朱永亮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27240元及利息,执行到位0元。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执行过程中,本案被执行人朱永亮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周润声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312民初541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庞峰审判员  XX审判员  吴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尹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