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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8民初17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耘菲与王庆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耘菲,王庆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8民初1730号原告张耘菲,男,199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被告王庆军,男,约46岁,汉族,住邯郸市。原告与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耘菲撤回起诉。审判员  常永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俊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