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执19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道外支行与李忠石、郝玉秋、马丽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道外支行,李忠石,郝玉秋,马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1955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道外支行,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大新街131号。负责人:王臣,职务,行长。被执行人:李忠石,男,195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南极街50号4单元803室。被执行人:郝玉秋,女,1955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南极街50号4单元803室。被执行人:马丽华,女,195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368号3单元502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道外支行与李忠石、郝玉秋、马丽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马丽华名下有一处房,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马丽华名下所有的坐落于哈尔滨市道外区先锋路419号B栋4单元2层1号(产权证号:200706804,建筑面积:61.15平方米)房产及房产档案。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巩东梅审判员 杨守权审判员 吕维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