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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922民初14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李建军与刘超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彰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彰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军,刘超

案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922民初1497号原告:李建军,男,198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彰武县后新秋镇。被告:刘超,男,50岁,汉族,农民,住辽宁省阜新市。本院受理原告李建军与被告刘超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后,原告李建军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建军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建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李建军负担。审 判 员  刘玉术审 判 员  徐德新人民陪审员  何 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