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922民初14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李建军与刘超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彰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彰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军,刘超
案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922民初1497号原告:李建军,男,198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彰武县后新秋镇。被告:刘超,男,50岁,汉族,农民,住辽宁省阜新市。本院受理原告李建军与被告刘超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后,原告李建军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建军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建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李建军负担。审 判 员 刘玉术审 判 员 徐德新人民陪审员 何 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