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4执字16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4执字1678号之一申请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361号。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董事长。郭雷,男,汉族,1985年7月22日出生,身份证号:4305031985********,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塔北东路**号北村*栋***号。李兰春,女,汉族,1987年7月9日出生,身份证号:4305031987********,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邵水西路**号*栋*单元***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联重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郭雷、李兰春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关执行财产线索,并确认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郭雷、李兰春追偿权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卫东审判员 黄 波审判员 肖必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