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827执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岩依相与被执行人普洱兴宝商贸有限公司、刘双宝、龙文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岩依相,普洱兴宝商贸有限公司,刘双宝,龙文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827执74号申请执行人:岩依相,男,现住孟连县XXX。被执行人:普洱兴宝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扎袜,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刘双宝,男,住孟连县XXX。被执行人:龙文做,男,住澜沧县XXX。本院在执行(2017)云0827民初19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岩依相与被执行人普洱兴宝商贸有限公司、刘双宝、龙文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分别于2017年6月7日、6月21日向被执行人普洱兴宝商贸有限公司、刘双宝、龙文做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普洱兴宝商贸有限公司、刘双宝、龙文做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内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给付申请执行人岩依相借款11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250、执行费15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三被执行人于2017年10月26日前分别自动履行标的107200元,并交纳了诉讼费1250元、执行费1550元。余款2800元申请执行人岩依相表示在自愿放弃。本院将执行款107200元兑付给申请执行人岩依相。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云0827执7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罗金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潘莲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