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721执85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梁世春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世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721执856号之三被执行人梁世春,男,197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灵山县陆屋镇居民。被执行人梁世春因盗窃罪被并处罚金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作出的(2017)桂0721刑初18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7月27日依职权移送强制执行,执行内容为1、强制被执行人缴纳罚金3000元;2、追缴被执行人违法所得500元,没收上���国库。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按照本院执行通知书的要求主动缴纳了罚金,其违法所得已被追缴,并被没收上缴国库。本院认为,本案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主动缴纳罚金,其违法所得已被追缴,并被没收上缴国库。本案执行标的已执结完毕,本案应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桂0721刑初187号刑事判决第一项之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及第二项追缴被告人梁世春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00元,没收上缴国库所确定义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自璟审判员 潘成军审判员 黄耀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邱 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