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6执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洪少伟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少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06执26号之一被执行人洪少伟,男,汉族,1971年7月11日出生,原塔城地区宏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现在五家渠监狱服刑。被执行人洪少伟罚金刑一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洪少伟发出执行通知后,被执行人洪少伟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缴纳罚金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拍卖被执行人洪少伟名下位于五家渠人民北路138号东苑明珠园小区18栋2单元102室住宅楼一套(房产证号:五房权证城字第××号,面积114.04平方米)。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红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白天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