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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027执5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某与被执行人蔡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蔡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027执5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某,女,1973年9月2日出生,汉族,职工,住金溪县。被执行人蔡某,男,196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务工,住金溪县。被执行人刘某,女,196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务工,住金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某与被执行人蔡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周某于2017年10月27日,书面撤回本案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金溪人民法院2016赣10**执54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爱平人民陪审员  杨小琴人民陪审员  赵小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胡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