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027执5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某与被执行人蔡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蔡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027执5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某,女,1973年9月2日出生,汉族,职工,住金溪县。被执行人蔡某,男,196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务工,住金溪县。被执行人刘某,女,196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务工,住金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某与被执行人蔡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周某于2017年10月27日,书面撤回本案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金溪人民法院2016赣10**执54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爱平人民陪审员 杨小琴人民陪审员 赵小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胡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