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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722执6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王某、王礼晖一般人格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王礼晖,王礼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722执63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男,2003年3月12日,汉族,浦北县。被执行人:王礼晖,男,196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浦北县。被执行人:王礼浩,男,197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浦北县。本院在执行(2017)桂0722执631号王某与王礼晖、王礼浩人格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礼晖、王礼浩已履行完毕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桂0722执631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宾华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