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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2民初7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南昌分中心与叶志抄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南昌分中心,叶志抄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2民初732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南昌分中心,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568号汉港凯旋中心1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332922976C。负责人:张天衡,系该分中心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昌凯,系江西红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410363014。委托代理人;戴京京,系江西红阳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实习证号:36011703210084。被告:叶志抄,男,1971年8月18日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南昌分中心诉被告叶志抄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南昌分中心撤回起诉。本案由原告预交的受理费2797元,由原告承担1398.5元,退回原告1398.5元。审 判 长  帅学农人民陪审员  王 华人民陪审员  李 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