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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83民初13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滕存奎、郑必吉等与饶永隆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存奎,郑必吉,饶永隆,湖北枝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83民初1369号原告滕存奎,男,汉族,住枝江市。原告郑必吉,女,汉族,住枝江市。委托代理人陈华琴,枝江市马家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饶永隆,男,汉族,现在宜昌监狱服刑。第三人湖北枝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迎宾大道28号。负责人覃彦,理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滕存奎、郑必吉与被告饶永隆、第三人湖北枝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滕存奎、郑必吉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滕存奎、郑必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滕存奎、郑必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滕存奎、郑必吉负担。审判员  刘新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董灵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