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381执5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湖北省风机厂有限公司、湖北省邢台市巨鹿县亨瑞机械轧辊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省风机厂有限公司,湖北省邢台市巨鹿县亨瑞机械轧辊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381执505号申请执行人湖北省风机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俊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人李永卓,湖北省风机厂有限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湖北省邢台市巨鹿县亨瑞机械轧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怀亮,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湖北省风机厂有限公司与湖北省邢台市巨鹿县亨瑞机械轧辊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湖北省邢台市巨鹿县亨瑞机械轧辊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鉴于本案具体情况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人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情况消失后,申请执行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跃先审判员 程建国审判员 高秉一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付大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