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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6民初61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6154连云港国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樊龙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国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樊龙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6民初6154号原告:连云港国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闫新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蒙蒙、张绪飞,江苏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樊龙生。原告连云港国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樊龙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连云港国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连云港国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连云港国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时恒雨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