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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2执17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连云港岩河保温建材有限公司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怀志,连云港岩河保温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文书内容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2执1745号申请执行人周怀志,男,汉族,1971年1月7日出生,住郯城县。被执行人连云港岩河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海县。法定代表人赵永周。本院在执行周怀志与连云港岩河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连云港岩河保温建材有限公司所有的土地一宗。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涛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吕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