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03刑初1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赵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403刑初183号公诉机关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男,1970年7月24日出生。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26日被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9月4日经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以元检公诉刑诉[2017]2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9月1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邱烈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2日12时57分许,被告人赵某驾驶闽DCXX**号大货车(后挂闽DPX**挂)沿XXX国道自北往南行驶至2250公里+308米路段时,在雨天路滑不良条件下,未控制好安全有效车速,与相对方向行驶的被害人黄某驾驶的闽GUXX**号货车相撞,造成被害人黄某当场死亡,其本人受伤,两车损坏的后果。被告人被送往三明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就治。同年3月27日,三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元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赵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黄某无责任。案发后,被害人黄某家属郑某等人于2017年3月13日收到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以下简称某保厦门分公司)交给闽DCXX**号货车车主代为支付的预付赔偿款人民币110000元。被告人赵某于同年6月26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被害人黄某家属郑某、林某、林某2作为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将被告人赵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诉至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19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郑某、林某、林某2人民币980913.19元。另查明,被告人赵某于2017年10月27日向被害人黄某家属出具一张欠条,确认被告人赵某赔偿给被害人家属人民币50000元,于出具欠条的同日支付赔偿款人民币30000元,余款人民币20000元于2018年10月28日前付清。同日被害人家属出具谅解书,表示对被告人赵某的行为予以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被告人赵某及被害人黄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结婚证复印件、鉴定聘请书、鉴定结论告知书、道路交通事故尸体处理通知书、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毒品检测样本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交通事故送达凭证是、扣押物品清单、公安交通管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凭证、返还物品凭证、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表、机动车详细查询结果表、被害人黄某驾驶证查询结果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辆保险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单、机动车辆商业保险保险单、收条、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7)闽0203民初9730号民事判决书、重大交通事故证据公开会、证明、照片、出院记录等书证;证人郑某、姜某、张某的证言;被告人赵某的供述和辩解;三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元大队元公交认字[2017]第0001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福建恒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2017]法鉴定第032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福建中联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闽中联司鉴定[2017]SM03009-1、2号车辆技术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到案经过补充说明、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交通事故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支付部分赔偿款给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针对被告人赵某具有的法定、酌定量刑情节提出的合理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赵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应依法接受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包华斌审 判 员 郑成珺人民陪审员 张 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子盛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的;(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五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