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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明商初字第11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陶凤芹与徐立军、关德军、第三人明水县建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凤芹,徐立军,关德军,明水县建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明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明商初字第1189号原告陶凤芹,女,现住明水县。被告徐立军,男,现住明水县。被告关德军,男,现住明水县。第三人明水县建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秀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陶凤芹与被告徐立军、关德军、第三人明水县建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本院通知规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邹春光审 判 员  郑艳艳代理审判员  王 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郭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