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02执11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双与被执行人通辽市怡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鲁娜,通辽市怡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02执1147号申请执行人谢鲁娜,女,197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通辽市。被执行人通辽市怡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通辽市科尔沁区霍林河大街东段。法定代表人李丹,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马双与被执行人通辽市怡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内0502民初25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马双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502民初第25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景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魏天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