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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6执19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平县支行、由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平县支行,由晋,吕民,滕海港,王萍,徐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26执190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平县支行。住所地邹平县城黛溪三路中段。组织机构代码86719236-7。负责人郭志伟,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由晋,男,196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邹平县,现住邹平县。被执行人吕民,女,196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邹平县,现住邹平县。被执行人滕海港,男,197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平县。被执行人王萍,女,196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平县。被执行人徐兵,男,195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平县。本院于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作出的(2015)邹商初字第10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8条、第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由晋、吕民、滕海港、王萍、徐兵银行存款30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守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 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