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3刑初3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李守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守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83刑初342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守成,出生于吉林省德惠市,小学文化,住德惠市;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4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3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2年8月14日被刑满释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2月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8月1日被刑事拘留;于2017年8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德惠市公安局看守所。德惠市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刑检刑诉〔2017〕3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守成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惠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勇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守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德惠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19日10时50分许,被告人李守成在德惠市西一道街小客运站门前,趁被害人李某与其男友王龙掀开客运门帘进入大厅之时,将李某放在王龙外衣口袋里的钱包盗走,包内有人民币九百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守成之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李守成无辩解。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9日10时50分许,被告人李守成在德惠市西一道街小客运站门前,趁被害人李某与其男友王龙掀开客运门帘进入大厅之时,将李某放在王龙外衣口袋里的钱包盗走,包内有人民币九百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李守成的供述,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人证言,案发现场周围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均能够证明本案的事实,应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守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守成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守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一款、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守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11日起至2018年5月1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李守成退赔被害人李某人民币九百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黄丽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翘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