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81民初10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李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古交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交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古交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晋0181民初1089号原告:李某,男,198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西山煤电集团钻探分公司职工,住古交市。被告:赵某,女,198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原告李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因家庭锁事发生纠纷,现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被告退还原告彩礼款11万元,送亲费6200元及金器首饰(金戒指、项链、手镯、耳环);3.依法分割夫妻婚后共同财产;4.本案诉讼费由双方共同承担。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李某与被告赵某离婚。二、现在由原告李某家保存的物品如下:笔记本电脑一台、全自动缝纫机一台、个人物品(衣服、鞋、包、化妆品等)、娘家陪嫁的被子等物品(四件套、旅行包)、烤箱一台、挂烫机一台、豆浆机一台由被告赵某全部拿走,原告必须配合。三、原告放弃彩礼、送亲费、金器首饰(金戒指、项链、手镯、耳环)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四、其它无争议。五、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玉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慧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