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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08执66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北京睿景博源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睿景博源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陶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0108执6684号申请执行人:北京睿景博源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定泗路北侧雅安商厦C座4层。法定代表人:李峥,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仇晶晶,女,198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陶青,男,197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海淀区。本院在执行北京睿景博源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陶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陶青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及其他财产进行查询,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春荣审 判 员  王 平人民陪审员  刘良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颢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