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22执13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魏银良与被执行人何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银良,何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22执13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魏银良,男,汉族,安徽省萧县人,初中文化,个体户,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被执行人:何刚,男,汉族,系宁夏土木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现住址不详。申请执行人魏银良与被执行人何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宁0122民初410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何刚偿还魏银良债款499万元,案件受理费47200元,公告费600元。申请执行人魏银良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费52589元,执行标的共计50378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何刚在本院有多起案件未执行,且下落不明。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何刚名下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回中东侧富兴北路西侧房屋(所有权证号20041XXX)、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回中东侧富兴北路西侧房屋(所有权证号20041XXX)、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德胜工业园区汽车修配城6-6号房屋(所有权证号20053XXX)、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德胜工业园区汽车修配城18-3号房屋(所有权证号20053XXX)、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德胜工业园区汽车修配装璜城18#-1号房屋(所有权证号20053XXX)、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德胜工业园区银川汽车配件装璜城(所有权证号20060XXX)、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德胜工业园区银川汽车修配装璜城9号楼A号房屋(所有权证号20060XXX)、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德胜工业园区银川汽车修配装璜城1#7号房屋(所有权证号20061XXX)共计8套,以上八套房屋均有抵押贷款,且被其他法院查封,暂时无处置条件。经向银行、车辆及土地管理部门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何刚下名下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何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公布,并已向公安机关发出协助查找被执行人函件。已将案件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意见,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向本院申请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现处于执行不能状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 波审判员 马小梅审判员 张延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子虎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