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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87刑初1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文春红、皮国汉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松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滋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春红,皮国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087刑初185号公诉机关松滋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文春红,男,1986年2月14日出生于湖北省松滋市,汉族,小学肄业,务工,住湖北省松滋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0日被松滋市公安局洈水水陆派出所抓获,次日被松滋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松滋市看守所。被告人皮国汉,男,1992年12月23日出生于湖南省澧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湖南省澧县,租住湖北省松滋市。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5月26日被松滋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10月19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松滋市人民检察院以鄂松检刑诉〔2017〕1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文春红犯盗窃罪,被告人皮国汉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松滋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凯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文春红、皮国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1日下午,被告人文春红在洈水镇西斋集镇大桥北路某足疗店,趁人不备,盗取被害人陈某放在按摩床上的一部玫瑰金色“苹果”牌A1661型(iphone7plus)手机和皮包内的60元现金,后逃离现场。当天下午,被告人文春红以500元的价格将该手机出售给了刘家场镇“XX手机维修店”的维修师傅皮国汉,赃款被其挥霍。被告人皮国汉收购该手机后,又以1600元的价格销赃给经营“XX通讯”手机维修店的海某。经松滋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所盗玫瑰金色“苹果”牌A1661型(iphone7plus)手机价值5800元。案发后,被告人皮国汉于6月15日主动赔偿了被害人陈某的损失款3500元;涉案人员海某于6月16主动赔偿了被告人陈某的损失款2300元。综上,被告人文春红实施盗窃作案1起,盗窃人民币及物品价值5860元,销赃货款500元。被告人皮国汉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销赃,实施收购、销赃作案1起,收购、销赃玫瑰金色“苹果”牌A1661型(iphone7plus)手机1部(价值5800),销赃获款16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文春红和被告人皮国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且有:1.接处警登记表、受立案文书、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关于未能追回被盗手机的情况说明、被告人皮国汉户籍地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接受证据清单、二手手机收售台账、赔偿款扣押清单、领条;2.被告人、被害人、证人的身份信息;3.证人涂某、吴某、傅某、海某、刘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某的陈述;5.被告人文春红、皮国汉的供述与辩解;6.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细目示意图、现场照片、现场指认照片、被告人文春红的手机照片、手机相册内的照片、微信聊天记录照片、被害人陈某与被告人文春红手机短信聊天记录、被盗手机包装盒照片;7.松滋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8.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提取笔录;9.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二张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春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皮国汉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审理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皮国汉能部分退赔被盗失主的经济损失,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文春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0日起至2017年12月9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皮国汉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单处罚金二千元。(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成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