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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2执恢10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2-02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梁紫薇信用卡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梁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02执恢1023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中山广场。负责人徐敏,系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梁某,女,1988年11月1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呼玛县韩家园林业地区创业街*组。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被执行人梁某信用卡纠纷一案,业经本院审理终结,并于2014年8月25日作出(2014)中民初字第1482号民事判决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6月26日,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于同日立案恢复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何晓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