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22财保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赵明琴、廖昌兴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明琴,廖昌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2财保48号申请人:赵明琴,女,1964年11月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兴仁县,被申请人:廖昌兴,男,1961年3月19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仁县人,中专文化,住兴仁县。申请人赵明琴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廖昌兴坐落于兴仁县真武山街道办事处云盘上六组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诉讼保全。申请人用坐落于兴仁县东湖街道办事处市府中路北侧01幢1-4层赵明琴房产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经查,1.坐落于兴仁县真××街道办事处××土地一宗,系国有土地,土地证号:仁国用(2012)第055**,面积164.83平方米,使用权人廖昌兴。2.坐落于兴仁县××办事处××中路北侧××房产,产权人赵明琴,共有人朱丽祥,房产证号00××49,面积939.4平方米。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赵明琴为防止被申请人廖昌兴在诉讼期间转移财产,依法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且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廖昌兴位于兴仁县真××街道办事处××土地一宗,土地使用权证号:仁国用(2012)第05545,面积164.83平方米,使用权人廖昌兴。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7年10月26日起至2020年10月25日止)。查封期间,廖昌兴及其家属可以使用该土地,未经本院准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变卖,违者将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二、查封申请人赵明琴位于兴仁县××办事处××中路北侧××房产,房产证证号:00××49,面积939.4平方米,产权人赵明琴,共有人朱丽祥。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7年10月26日起至2020年10月25日止)。查封期间,赵明琴及其家属可以使用该房屋,未经本院准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变卖、损毁该房屋,违者将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案件申请费2770元,由申请人赵明琴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罗仁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骆应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