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01刑初6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刘文付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兴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付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2301刑初617号公诉机关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文付,男,1979年1月3日生于贵州省兴义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兴义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7日被兴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3日被兴义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本院于同月19日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公诉刑诉[2017]6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文付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审理,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14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刘文付酒后驾驶贵E×××××号小型普通客车从兴义市坪东办事处锅底河村新村组111号往兴义市下五屯街道办耳寨村木材市场行驶,行驶到木材市场内。因债务问题与张某发生纠纷,兴义市公安局下五屯派出所民警到现场处理的过程中发现刘文付有酒驾嫌疑,将其移交给兴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处理,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23毫克/100毫升。后民警将其带至黔西南州人民医院抽血检验,经鉴定,刘文付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2.05毫克/l00毫升。因刘文付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经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重新鉴定,刘文付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6.08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认为被告人刘文付具有坦白的量刑情节。认定的证据有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身份证复印件、人员核查情况及照片,到案经过,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治安调解协议,卡口照片;证人谢某、杨某、张某的证言;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血液中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光碟一张;被告人刘文付的供述等。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刘文付一个月以上二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文付对指控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文付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刘文付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从轻处罚。刘文付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文付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彭显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庆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