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行审1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与西安市长安区大兆街道办事处司马村村民委员会行政处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西安市国土资源局,西安市长安区大兆街办司马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0116行审192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西安市凤城八路。法定代表人田党生,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建利,西安市国土资源局长安分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大兆街办司马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法定代表人关军纪。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大兆街办司马村村民委员会作出的市国土监字(2017)9-98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一项内容。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现已��查终结。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7日作出的市国土监字(2017)9-98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2016年3月,被执行人未经批准占用本村集体土地建司马村健身文化娱乐广场。已建成4间2层楼房及2间临建房,2座钢构房,硬化地面面积3.087亩。总占地面积4.734亩。依据长安区大兆街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06-2020年),该宗地规划用途为基本农田。2017年5月17日,司马村村委会将本村所建的健身文化娱乐广场所有房屋及场地租给西安唐英驾驶员培训有限责任公司,并签订协议,约定每年租金2.5万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五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一、限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地上新建的4间2层楼房及2间临建房,2座钢构房,硬化地面面积3.087亩及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貌;二、对非法占地3156平方米(4.734亩)处以每平方米29元罚款,共计91524.00元。该处罚决定书于2017年6月29日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收到该决定书后,对处罚决定第一项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自动履行。2017年9月5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处罚决定第一项内容,即强制拆除在非法占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经审查查明,该健身文化娱乐广场经大兆街办审批同意,由司马村村民自筹资金占用本村集体土地所建。上述事实有申请执行人提交的询问笔录、非法占用土地性质认定书、现场勘查平面图、照片、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查处土地违法行为是申请执行人的法定职责。本案中,被执行人经大兆街办批准,通过村民自筹资金在集体土地上所建的健身文化娱乐广场是为村民提供体育锻炼、休闲娱乐的场所,属于公益事业建设。被执行人将该场所全部出租给西安唐英驾驶员培训有限责任公司,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应责令被执行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市国土监字(2017)9-98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但处罚不当,明显损害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市国土监字(2017)9-98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一项不予执行。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刘延钰审判员 樊宝卫审判员 王 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晓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