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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803民初16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原告张穗民与被告马庆昌、刘天飞第三人营口市第一拆迁公司、营口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穗民,马庆昌,刘天飞,营口市第一拆迁公司,营口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03民初1641号原告:张穗民,女,195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营口市人,住营口市站前区。被告:马庆昌,男,197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营口市人,现羁押于营口市看守所。被告:刘天飞,男,196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营口市人,住营口市西市区。第三人:营口市第一拆迁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五大门里1号。法定代表人:穆宏斌。第三人:营口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原告张穗民与被告马庆昌、刘天飞,第三人营口市第一拆迁公司、营口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原告张穗民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穗民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张穗民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焦仲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