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827执5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川支行、方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川支行,方某某,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遂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27执5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川支行,住所地遂川县泉江镇东路大道93号附6号。被执行人方某某,男,1975年10月13日生,住遂川县。被执行人郭某某,女,1977年9月19日生,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遂川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方某某、郭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遂川县人民法院(2015)遂民二初2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人于2016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赔偿482026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经本院通过银行、工商、车辆查询并进行搜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另本院在处理被执行人的抵押房产中,因抵押财产处理困难,且申请人正在自行沟通协调抵押财产的处置事宜,暂时不需要强制执行,故申请人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遂川县人民法院(2015)遂民二初2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长安审判员  邓裕清审判员  李艳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小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