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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财保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河南省德裕量贩连锁有限公司、河南中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河南省德裕量贩连锁有限公司,河南中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财保52号申请人:河南省德裕量贩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正阳县真阳镇中心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4744058600Y。法定代表人:周建斌,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寇幸甜,男,199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被申请人:河南中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16号世贸大厦A座10层10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313315597。法定代表人:李晓冬,总经理。申请人河南省德裕量贩连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中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有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价值182万元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保险期间自申请人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省德裕量贩连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河南中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保全期间自申请人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止)。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杨向军审判员  李永生审判员  刘春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 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