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023执4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常伦章与梁庐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监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监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伦章,梁庐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023执408号申请执行人常伦章,男,1968年出生,汉族,住监利县朱河镇。被执行人梁庐山,男,1972年出生,汉族,住监利县桥市镇。本院在执行常伦章与梁庐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多次查找,均未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平 俊审判员 朱先明审判员 张立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