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2民初10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淮南东华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芦全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南东华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芦全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2民初1020号原告:淮南东华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洞山迎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66871707D。法定代表人:金克绪,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穆朝文,安徽衡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广宪,安徽衡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芦全友,男,汉族,住淮南市大通区,身份证号码不详。本院在审理淮南东华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芦全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淮南东华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南东华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实收25元,由原告淮南东华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宏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贺文波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