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1执15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与王兰芬、云南麦飞斯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王兰芬,云南麦飞斯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1执158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被执行人:王兰芬。被执行人:云南麦飞斯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与王兰芬、云南麦飞斯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网络查控,未查到可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现因暂查不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人民法院再继续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栋审 判 员 王文峰人民陪审员 王建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许广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