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3122执2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杨健与刘支军、杨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健,刘支军,杨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3122执211号申请人杨健,男。被执行人刘支军,男。被执行人杨军,男。杨健申请刘支军、杨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泸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3122民初5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杨健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泸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3122民初5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耘审 判 员 邓永成审 判 员 向永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刘博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