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民终14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杨永琪与湖北远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永琪,湖北远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薛立强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民终149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永琪,男,197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江苏省盐城市人,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卫东,男,196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江苏省盐城市人,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远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城区交通大道***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0739111913H。法定代表人:王福民,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晓霞、张继文,湖北名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薛立强,男,196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上诉人杨永琪因与被上诉人湖北远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薛立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2016)鄂0902民初4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杨永琪是否为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一审法院未作查明,若杨永琪为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则杨永琪有权主张工程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2016)鄂0902民初43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杨永琪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49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李雪飞审判员 王 政审判员 柳 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程贝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