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381执16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新沂市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新沂市华鑫交通物资有限公司、新沂市高程木业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沂市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新沂市华鑫交通物资有限公司,新沂市高程木业有限公司,新沂市科大农药厂,程建,周琼,王军,朱广沂,乔新华,江宗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81执1638号申请执行人:新沂市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天都嘉园1号楼B室。法定代理人:杨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晴,江苏王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新沂市华鑫交通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乔新华,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新沂市高程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高流镇耀南村。法定代表人程建,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新沂市科大农药厂,住所地新沂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军,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程建,男,1972年7月26日生,汉族,新沂市人,住新沂市。被执行人:周琼,女,1974年2月14日生,汉族,新沂市人,住新沂市。被执行人:王军,男,1963年2月27日生,汉族,新沂市人,住新沂市。被执行人:朱广沂,女,1964年8月18日生,汉族,新沂市人,住新沂市。被执行人:乔新华,男,1962年5月5日生,汉族,新沂市人,住新沂市。被执行人:江宗凤,女,1963年12月24日生,汉族,新沂市人,住新沂市。申请执行人新沂市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沂市华鑫交通物资有限公司、新沂市高程木业有限公司、新沂市科大农药厂、程建、周琼、王军、朱广沂、乔新华、江宗凤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新沂市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撤销对本院(2015)新商初字第005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对(2015)新商初字第005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科学审判员  曹 伟审判员  刘杉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世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