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5民初31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张晓光与王国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光,王国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5民初3160号原告:张晓光,男,198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国超,男,198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张晓光诉被告王国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晓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国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晓光诉称,2015年4月21日,被告因资金紧张为由从原告处借款20000元,被告给原告书写借条,并口头承诺半年还清。2016年5月19日,被告从原告处借款90000元,给原告书写借条,承诺2016年12月还清借款。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避而不见,无奈,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偿还借款110000元,并给付利息3150元。被告王国超未作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王国超因工程需要资金,分别于2015年4月21日从原告处借款20000元,2016年5月19日从原告处借款90000元,均书写借条,但借条上未载明借款期限及借款利率。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利息请求,由于被告未参加诉讼,致本案无法调解。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借条,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的民间借贷关系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借贷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10000元,依法应予以支持,原告主动放弃3150元利息请求,自愿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国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张晓光借款1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63元,由王国超负担2492元,张晓光负担7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健堂人民陪审员 陈志民人民陪审员 高 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涵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