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民初2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寿县寿州时代广场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寿县寿州时代广场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民初221号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0G。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XX远,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寿县寿州时代广场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寿县寿春镇十字街口东南侧原百货大楼(上海华联超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祝锦忠,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寿县寿州时代广场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江志珍审 判 员 姚多生人民陪审员 张娟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丁 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