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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5民初118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3-23

案件名称

原告郭敏与被告周颖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敏,周颖梅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15民初11873号原告:郭敏,女,1980年2月18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系郭敏丈夫。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江苏六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颖梅,女,1985年11月18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凌霄,江苏恒冠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郭敏与被告周颖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杨伟,被告周颖梅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凌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敏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周颖梅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222000元。事实与理由:2017年6月16日,其与周颖梅在中广置业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其以净得价2220000元的价格出售位于南京市江宁区××室房产××套,合同对双方义务、价格、违约责任等条款进行了约定。补充协议约定周颖梅应于2017年7月7日支付首批60万元用于其房产解押,但周颖梅未能按约定期限履行,其丈夫和中介多次催促,周颖梅仍未履行。其认为作为合同的相对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周颖梅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应当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被告周颖梅辩称:1.合同对于付款顺序有明确约定,首付款应该在贷款下来之后支付,因为郭敏起诉导致贷款暂停,责任在郭敏。2.合同对于逾期支付首付款并没有约定明确的违约金,而且郭敏也不存在任何实际损失。故请求驳回郭敏的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位于南京市××××室系郭敏所有。郭敏(甲方)与周颖梅(乙方)于2017年6月16日在江苏中广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广置业公司)的居间下签订《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周颖梅将位于南京市××××室出售给郭敏,建筑面积100.08平方米,房屋价款为222万元;买方于2017年6月16日前支付卖方定金1万元,双方于2017年6月23日前办理贷款审批手续(商业贷款),买方以贷款方式支付部分房款115万元,下款时间以银行放款时间为准,贷款不足部分以现金补齐;乙方部分房款用于甲方解押,于2017年7月7日前支付卖方房款60万元,同时办理解押手续,解押手续办理完毕,领取他项权证后叁日内双方办理过户手续;乙方于2017年7月20日前,支付甲方部分房款肆拾肆万元整,同时,双方办理过户手续;双方于过户当天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同时乙方支付甲方尾款贰万元整;三方商定,甲、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承担违约责任:1.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的,2.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必要的文件和配合,造成中广置业公司无法履行合同的,3.相互或与他人串通,损害中广置业公司利益的,4.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佣金和代办费的,5.其他造成中广置业公司无法完成委托事项的行为,三方商定,上述违约行为方,选择按标的额的10%,即人民币222000元作为违约金分别支付给各守约方,违约方给各守约方造成的其它经济损失,由守约方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追偿;甲方为净得价,甲方双方过户所产生的一切税费由乙方承担。2017年7月23日,郭敏丈夫杨某向周颖梅发送短信,内容为:“周颖梅女士,按合同你是否批下贷款和给我们房款没有任何关系。你是否能贷款那是你自身资质的问题。我只是接受配合你贷款方式给付。你贷款不足或者贷款不了。你需要给我现金来支付房款的。按合同你7.7号就应该支付首付部分。逾期不支付就是违约了。我是不想你损失太多才提醒你。也和中介说了。如果今天你把首付款5成付了。我可以不追究你违约部分责任。合同依旧执行。不能就按合同执行吧。我提醒你了。具体走法律程序解决吧。总有说理地方。其他我不多说了”;“希望你慎重考虑下。给我个回复。我们不是不好说话的。一而再的事情让我们很不愉快。不想给你带来更多负担。毕竟你挣钱也不容易。如果不回复我就认为你不打算购买了。”周颖梅回复:“可谈,中介在联系”。杨某回复:“你要是资金暂时一时不够。你可以分批给付。不要紧。你没有必要把事情弄那么糟糕”;“真诉讼。吃亏的是你。你咨询下律师就知道了”。周颖梅回复:“感谢提醒,中介在约时间”。周颖梅除支付定金1万元外,未支付其余房款。庭审中,郭敏主张违约金222000元,周颖梅不予认可,其认为其没有违约,如法院认定其违约,其认为郭敏主张的违约金过高,要求法院调整。以上事实,有《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补充协议、不动产登记证、短信、证人证言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郭敏与周颖梅于2017年6月16日签订的《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郭敏与周颖梅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中介合同约定:“买方部分房款用于卖方解押,支付时间为2017年7月7日前,金额为60万元,同时办理解押手续”。按照合同约定,周颖梅应当于2017年7月7日前支付房款60万元,现周颖梅未按约支付房款,已违反合同约定。周颖梅辨称合同约定贷款下来后才支付购房款60万元,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约定:“买卖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房屋总价的10%的违约金”。现周颖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房款60万元,应按约承担违约责任。周颖梅辨称合同未约定未按时支付首付款的违约金,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郭敏主张逾期支付房款的违约金222000元,周颖梅抗辩该违约金过高,结合买方的违约情形等,本院酌定迟延付款违约金22000元。郭敏要求周颖梅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222000元,本院予以部分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颖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郭敏延期履行违约金22000元;二、驳回原告郭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315元,由被告周颖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樊琴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