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7504执恢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1

案件名称

何虹达与房田义、李文美监护人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虹达,房田义,李文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敦化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7504执恢12号申请执行人:何虹达,男,2004年9月18日生,汉族,学生,住敦化市大石头林业局棚改*期*号楼**单元*楼东侧。法定代理人:王桂霞,女,1973年8月1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敦化市大石头林业局棚改*期*号楼**单元*楼东侧。被执行人:房田义,男,1964年5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敦化市大石头镇红星大队新兴村。被执行人:李文美,女,1968年6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敦化市大石头镇红星大队新兴村。本院在执行何虹达与房田义、李文美监护人责任纠纷执行一案中,依据吉林省延边林区中级法院作出的(2017)吉75民终3号民事判决书,吉林省敦化林区基层法院作出的(2016)吉7504民初170号民事判决书。2017年4月1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请求被执行人赔偿各项费用101224.79元,案件受理费1300元,申请执行费1418元。在执行过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2017年6月21日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房田义、李文美于2017年6月30日前支付赔偿款20000.00元,同年10月30日前支付赔偿款30000.00元,申请执行费1418元同日付清。申请执行人何虹达自愿放弃其余赔偿款51224.79元。现被执行人以支付申请执行人20000.00元,本案已终结本次程序结案。2017年10月27日申请执行人何虹达以被执行人有执行财产为由申请恢复执行,现被执行人房田义、李文美当庭支付申请执行人何虹达案款30000.00元,执行费1418.00元。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吉林省延边林区中级法院作出的(2017)吉75民终3号民事判决书,吉林省敦化林区基层法院作出的(2016)吉7504民初17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的内容全部执行。审判长  席学春审判员  申恩德审判员  李国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洪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