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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21民初36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陈纪祥与周纵横、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纪祥,周纵横,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21民初3628号原告:陈纪祥,男,195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饶明旺,安徽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纵横,男,1994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南路西侧综合楼。负责人:倪世波,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陈纪祥与被告周纵横、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7日立案。在本院通知预交诉讼费期间,原告陈纪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纪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纪祥撤诉。审判员  王玉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鼐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