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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9民初7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缪禹忠与缪作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禹忠,缪作添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9民初750号原告:缪禹忠,男,1971年5月8日生,汉族,住全南县。被告:缪作添,男,1972年7月8日生,汉族,住全南县。原告缪禹忠诉被告缪作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归还本金10000元并支付原告利息。事实理由:2014年10月20日被告因急用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承诺过段时间归还,但时隔三年被告仍未将借款归还给原告。现因原告家中经济困难需钱急用,被告一直称没钱无法归还,为维护权益唯有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缪禹忠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起诉后被告已经将借款全部还清。本院认为,原告缪禹忠与被告缪作添已经解决纠纷,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缪禹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缪禹忠承担。审 判 长  赖春文人民陪审员  邓华金人民陪审员  郭显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刘东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