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2执14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湖北金久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兴武、余丽华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金久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李兴武,余丽华,李勇,付雯,张友平,张国香,武汉华南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湖北鑫铁安通工贸物流有限公司,武汉市驰航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武汉鑫利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2执1483号申请执行人湖北金久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航天星都C1B座1512室。法定代表人罗刚,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兴武,男,195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被执行人余丽华,女,196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被执行人李勇,男,196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被执行人付雯,女,197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被执行人张友平,男,196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被执行人张国香,女,197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被执行人武汉华南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金桥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张友平,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北鑫铁安通工贸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滠口街冯树岭村。法定代表人李勇,总经理。被执行人武汉市驰航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解放大道1598号。法定代表人金炜,总经理。被执行人武汉鑫利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2008号5单元1层9号。法定代表人李兴武,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湖北金久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市驰航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武汉鑫利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李兴武、余丽华、李勇、付雯、张友平、张国香、武汉华南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湖北鑫铁安通工贸物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02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161,403.81元,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通过司法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本院通过二次全国网络查控系统进行四查工作,冻结了被执行人所有的银行账户,经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均无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暂时没有财产线索可以提供。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本院认为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 辉审判员 范 勤审判员 林惠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石权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