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81执恢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梁茂全与邓建宾、晋利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茂全,邓建宾,晋利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韩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81执恢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梁茂全,男。被执行人邓建宾,男。被执行人晋利珍,女。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日作出的(2015)韩民初字第008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邓建宾、晋利珍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梁茂全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因二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经本院查询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于2015年12月4日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5月31日申请执行人以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恢复对该案的执行,本次执行的标的为32700元,本院已立案受理。在恢复执行中,本院将二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共计32700元予以划拨并给付申请执行人,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韩城市人民法院(2017)陕0581执恢87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李武军审判员 薛妙香审判员 师海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薛小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