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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2刑初3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江朝全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朝全

案由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322刑初306号公诉机关桐梓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江朝全,男,汉族,1963年9月9日生于贵州省桐梓县,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住贵州省桐梓县)安宁村老房子组97号。2017年4月17日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被桐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取保候审。桐梓县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公诉刑诉(2017)2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江朝全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合议庭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桐梓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江朝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被告人江朝全在云南打工期间得知“大烟”可以止痛,因其病需止痛,便在工友处获得“大烟”种子。2016年下半年,被告人江朝全返家后,将带回的“大烟”种子分别种植在自家房前屋后的土地中。2017年4月16日,公安机关查获了被告人江朝全种植毒品原植物,经清点共计种植了毒品原植物761株。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江朝全种植的毒品原植物中检测出吗啡、那可汀、罂粟碱、蒂巴因、可待因成分。另查明,2017年5月27日,公安机关将毒品原植物予以销毁。2017年4月17日,被告人江朝全主动到桐梓县公安局尧龙山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江朝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现场勘验笔录、示意图、照片,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照片,被告人江朝全的供述,证人证言,销毁笔录、照片,鉴定意见,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朝全非法种植罂粟,数量达761株,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的规定,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依法应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的幅度内量刑。被告人江朝全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江朝全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建议判处被告人江朝全拘役三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的量刑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江朝全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梁晓竹人民陪审员  潘朝举人民陪审员  何文秀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冰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