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4民初14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诏安县南诏镇梅峰村村民委员会与沈惠敏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诏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诏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诏安县南诏镇梅峰村村民委员会,沈惠敏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4民初1406号原告:诏安县南诏镇梅峰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梅峰村委会),地址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法定代表人:杨坤荣,梅峰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冰妹,福建诚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惠敏,男,198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福建省诏安县。原告梅峰村委会与被告沈惠敏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梅峰村委会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梅峰村委会向本院申请撤诉,属于处分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诏安县南诏镇梅峰村村民委员会撤诉。本案受理费136元,减半收取68元,由梅峰村委会负担。审判员 张立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弼君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