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2民初33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重庆中钢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成都众思创物流有限公司、第三人成都程鑫缘房地产营销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中钢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成都众思创物流有限公司,成都程鑫缘房地产营销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2民初3389号原告:重庆中钢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陵江,男,公司员工。被告:成都众思创物流有限公司。第三人:成都程鑫缘房地产营销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哲、张璇,北京尚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重庆中钢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众思创物流有限公司、第三人成都程鑫缘房地产营销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重庆中钢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中钢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重庆中钢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夏章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琴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