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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民特1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张文奇与张文沛、张宇等申请确定监护人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奇,张宇,张文沛,张诚

案由

申请确定监护人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6民特174号申请人:张文奇,男,1963年8月16日出生。被申请人:张宇,女,1959年6月18日出生。被申请人:张文沛,男,1961年12月20日。被申请人:张诚,女,1960年6月12日出生。申请人张文奇与被申请人张宇、张文沛、张诚申请确定监护人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后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张文奇称,张发瑞与其妻李荣华婚后共生育张宇、张诚、张文沛、张文奇四个子女。李荣华于2009年9月9日去世,张发瑞未再婚。张发瑞于1965年即被北京市安定医院确诊为***,五十余年来一直在服用镇定药物治疗。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7年8月18日作出(2017)京0106民特123号民事判决书,宣告张发瑞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张发瑞年事已高,神志不清,生活无法自理,其各项民事权利也无法得到保证,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为其指定监护人。为此张发瑞的子女张宇、张诚、张文奇经协商,一致同意由张文奇担任张发瑞的监护人。因此申请人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指定申请人担任张发瑞的监护人。经审理查明:张发瑞与李荣华系夫妻关系,二人共育有子女四人,分别为:长女张宇,次女张诚,长子张文沛,次子张文奇。李荣华于2009年9月9日因病去世。2017年8月18日,我院作出(2017)京0106民特123号民事判决书:宣告张发瑞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院庭审过程中,经询问各方:张诚、张宇均同意由张文奇担任张发瑞的监护人;张文沛主张父亲的工资卡在其手中,每天回家给他买菜,平时照顾较多,不同意由张文奇作为监护人;张发瑞在庭审开始时陈述“张文奇我们家大学生学历高,我希望小儿子做我的监护人”,后因张文奇与张文沛意见分歧较大,双方在法庭上屡有争吵,张发瑞要求指定二人共同作为其监护人。本院认为: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本案中,张发瑞已被本院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李荣华已经去世,则其四个子女均具有监护资格。本案中,张发瑞虽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其在法庭上的陈述详细具体、条理清晰,基本能够明确表达自己的意思。张发瑞在庭审之初即明确表态,希望张文奇担任其监护人,后又变更其陈述意见。为尊重被监护人本人的意愿,本院指定张文奇、张文沛共同作为张发瑞的监护人。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指定张文奇、张文沛为张发瑞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董 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艳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