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07民初57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2-09
案件名称
黄锦来与覃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锦来,覃越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07民初5737号原告黄锦来,男,1986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高新区。被告覃越,男,197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锦来与被告覃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黄锦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锦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黄锦来负担。代理审判员 廖丽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柳仙 更多数据: